中国普法网    光华教育网    司法部    北京司法考试   
司考天地
 
 
 
 
 
 
 
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刑诉法(三)
新九洲司法考试培训   2009-05-22 10:15:38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

 第十五章 第一审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第一审程序的概念,第一审程序的分类,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概念,反诉的概念,简易程序的概念。

    理解: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内容,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内容,判决、裁定、决定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判决、裁定、决定的制作。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第一审程序概述

   第一审程序的概念  第一审程序的分类

    第二节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审查后的处理 审查的期限)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开庭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程序) 法庭审判[开庭的程序 法庭调查的程序 法庭辩论的程序(公诉词与辩护词的制作)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 人民法院对不同案件的裁判]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别规定 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  法庭秩序(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及程序) 法庭审判笔录  延期审理(情形 程序) 中止审理(情形 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终止审理(情形与中止审理的区别) 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第三节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反诉的条件及其与自诉的关系)

    第四节 简易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简易审判程序的特点(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 审理期限) 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和审判程序

    第五节 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概念 特点 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 裁定(概念 适用 裁定的情形 与判决的区别 裁定书的格式与内容) 决定(与判决、裁定的区别)

                           第十六章 第二审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上诉与抗诉的概念,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

    原则的概念。

    理解: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上诉、抗诉的主体范围、理由、期限,全面审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程序和审理后的处理,二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处理,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程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第二审程序的规定,上诉状、抗诉书的制作。

    考试内容: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上诉和抗诉的概念(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两种机制 上诉的概念 抗诉的概念)上诉、抗诉的主体(上诉的主体抗诉的主体) 上诉、抗诉的理由(上诉的理由 抗诉的理由) 上诉、抗诉的期限(上诉的期限 抗诉的期限) 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上诉的方式与程序 抗诉的方式与程序) 上诉状、抗诉书的内容与制作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及内容 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内容)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要求 阅卷与调查相结合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改判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次数) 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对自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第四节 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违法处理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不同情形的报请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特点、功能和意义。

    理解: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核准权,报请复核的要求,复核的具体程序,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第二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材料及要求("一案一核""层层复核"制度)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复核的审判组织 复核的内容与要求 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审判组织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具体复核程序及复核后的处理方式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基本要求:

    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申诉的概念。

    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范围,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和方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程序。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申诉与上诉的区别 申诉的期限 申诉的提出、受理及审查处理)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认定事实上的错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决定再审 指令再审 决定提审 提出抗诉)

    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再审立案  重新审判的程序(再审 提审 开庭审理的情形 不开庭审理的情形 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开庭前的工作 提押、中止执行及强制措施 审理程序 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重新审判的期限
最新评论
时间管理之建议  2008-10-24 09:21
遵循20比80定律  2008-10-24 09:19
发表评论
评论标题
评论内容
图片上传
表情图标

 

九洲公告

致 歉 函 
2010年新九洲命中高仿 
2010年司法考试不会两 
2010年新九洲网络课堂 
2010年司法考试考生必 

站内搜索


招生简章

2010年新九洲保过班招 
2010年新九洲过关班招 
2010年新九洲系统班招 
2010年新九洲精英班招 
2010年新九洲冲刺班招 
联系方式

   话:(早8:30--晚5:30)

       010-62756023

               62757929            

               (晚5:30--24:00)

              010- 62750319 

   真:010-62756023

   箱:xinjiuzhou2009@sina.com

   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46

               北大资源西楼2312

               北京大学南门向东100

   款: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46

               北大资源西楼2312

               北京市新九洲培训学校

    编:100080

银行汇款:6227000011030057384

 行:中国建设银行

    名:张蕊

人:张老师  卢老师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联系方式 全站搜索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北京市海淀区新九洲培训学校

北京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46  北大资源楼西楼三层2312

总部电话:01062756023  62757929(早8:30---晚5:30)62750319(晚5:30--24:00)

QQ咨询:870054142

 

ICP09035781